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910號
MLDV,111,補,1910,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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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蕭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珈軍邱春娥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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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