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82號
MLDV,111,補,1882,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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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賀正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春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起訴狀事實欄稱洪崇榮為被告B,惟當事人欄僅列洪
崇榮健春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報本件被告有
無包括洪崇榮?如有,請更正當事人欄之記載。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記載為新臺幣(
下同)2,898,835「萬」元,請確認是否為289萬8,835元之
誤載?另事實理由欄記載消費借貸金額898,835「萬」元,
是否為89萬8,835元之誤載?
三、提出被告健春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洪榮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四、提出被告蘇良川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原告如欲委任陳毅黃偉峰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
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
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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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