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810號
MLDV,111,補,1810,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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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0號
原 告 溫玉慧
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律師
被 告 魏鍵祥
魏妤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
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
以原告所提民國111年8月30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系爭不動
產之價金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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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