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陳虹頻
被 告 余慶基
余慶德
余淑文
余淑桂
余慶吉
余永承
余慶揚
余慶飛
余玉景
陳晴芳
余绣花
余慶庭
余琬琪
黃秀琴
余凱慧
余玉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53元【計
算式: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400元×面積5,19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0=69,25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