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01號
MLDV,111,補,1701,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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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01號
原 告 黃蘇阿雲

訴訟代理人 李慶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武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鍾武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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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