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范熾欽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綱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登源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
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