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相 對 人 詹豐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3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等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9年7月27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 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9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清償期 為116年7月31日。詎相對人自111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本件借款依約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452,37 0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1年1 2月6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其未表示意見 。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卓蘭鎮 中角 1301 1781.9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