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46號
MLDV,111,司促,6146,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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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債 務 人 陳鈺嵐即陳瓊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4,84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債權人
主張其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新竹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債務人本金新臺幣(下同
)163,471元之信用卡債權及本金71,369元之信用貸款債權
,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契約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日報等件影本為證。惟該債權讓與證
明書所載之債權金額(信用卡:163,471元、信用貸款:71,
369元)係包含截至民國(下同)100年3月15日止,就本金
餘額與相關費用,及該債權列為呆帳之日前未獲清償之利息
、違約金在內,此觀該債權讓與證明書備註欄之記載自明。
則債權人據以計算自100年3月16日起利息請求之本金是否即
為163,471元、71,369元,尚有疑義,經本院於111年10月3
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相關帳務明細以為釋明,然其逾
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關於自100年3月16日起之利息聲請,難認
已為足夠之釋明,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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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