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5號
MLDV,110,訴,255,2023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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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蘇楠翔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被 告 林淑如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及事實欄第3行「天生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天聲段」。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 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及事實欄第3行,關於土地地 段「天生段」之記載,係「天聲段」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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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