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1年度,7號
MLDM,111,重訴,7,202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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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明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聲明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 111年11月8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葉 美正收受,上訴人雖於111年11月15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 ,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 本院於111年12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於 111年12月27日送達辯護人,及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 訴人之同居人葉美正收受,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 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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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