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66號
MLDM,111,單禁沒,266,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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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壹個(含袋重壹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號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查。又扣得之毒品1包經鑑 驗後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件在卷可佐(見109毒 偵836卷第32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 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 品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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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