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E000-A109301(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09301A(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林誠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關於被告甲○○被訴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猥褻、拍攝未 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照片部分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侵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於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載明不論本件被告所為是否構成犯罪 ,均聲請於刑事判決後,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另 本件關於被告被訴對未滿14歲之人犯強制性交部分之刑事案 件,業經前開刑事判決諭知有罪在案,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