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順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
日111年度交易字第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劉順賢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劉順賢(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1年度 交易字第292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1年11月11日具 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等語,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