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2號
HLDV,112,司促,322,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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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品韶即洪緯

洪文化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887元,及其
中35,786元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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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