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7號
HLDV,112,司促,297,20230118,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涂芷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156元,及自民國
111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111年4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0.1845計算,自111年4月23日起至111年7月22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