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44號
HLDV,112,司促,144,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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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債 務 人 林秀英

曾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60,000元,
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
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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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