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3號
HLDM,112,聲,23,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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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澤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接續在監獄執行中。嗣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 0年度聲字第29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 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10年6月2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2年7月11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2年3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5911號函暨附件「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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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