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2號
HLDM,112,聲,12,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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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禮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禮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禮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以109年度聲 字第1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 ,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 98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8985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 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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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