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
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一罐(含外包裝瓶罐1個,驗餘毛重4.0877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又 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 明。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 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 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石志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瓶(含外包裝瓶1個,毛重4.122 7公克,取樣0.03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之成 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0年5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00513068號函所附鑑定 書在卷可稽,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 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盛裝該毒品之外包裝瓶罐,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 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件: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