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135號
HLDM,111,原附民,135,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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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劉信明
被 告 葉有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有為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信明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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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