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3號
HLDM,111,原金訴,3,202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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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暐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347號、第5552號、110年度軍偵字第100號、第105號、111
1年度偵字第720號、第107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3
3號至第1436號、第6698號、111年度軍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劉世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劉世暐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要求協助註冊會員、綁定帳戶、接收驗證碼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且款項自金融帳戶提領後,即得以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詎劉世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發生他人因受騙致財產受損、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間之某時至7月16日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接續將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及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帳號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未滿18歲),詐欺集團成員即持上開資料註冊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支付公司)二類會員帳號0000000帳戶(下稱街口支付帳戶)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遊卡公司)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遊卡支付帳戶),劉世暐並接續協助收受街口支付公司及悠遊卡公司網站發送之認證碼簡訊,再將認證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且於銀行人員致電確認匯款來源時,佯稱認識匯款人,以此等方式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施以助力。嗣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並旋遭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劉世暐並因此獲有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報酬。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供述證據,被告劉世暐 及其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 本院卷第145頁至第146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核無違法取 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依各該陳述作成時之狀況並無 不適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柯星凱所申設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 一層帳戶)之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被告提供之對話紀 錄截圖、悠遊卡支付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街口支付帳 戶會員資料及交易紀錄、被告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 清單、被告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警95 6號卷第31頁至第37頁,警250號卷第73頁至第107頁,警417 號卷第55頁至第58頁,警115號卷第53頁至第65頁,偵347號 卷第57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71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 85頁),並有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公訴及併辦意旨就被告本案犯罪時間並未明確特定,爰依被 告之供述及其悠遊卡支付帳戶申請註冊之時間即110年7月16 日,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偵105號卷第37頁), 逕予補充更正;又本案被告除起訴書所載犯行外,被告亦供 稱有為詐欺集團成員向銀行人員表示認識匯款人之幫助行為 ,故併予補充更正之。
三、又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列告訴人林秉宏於110年7月9日12時4 分許,轉帳5000元至第一層帳戶,惟該筆款項於同日12時6 分許即連同其餘款項,以電子支付方式轉出8500元,而此部 分轉出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而林秉宏於同日16時許,另 轉帳30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該筆款項於同日16時3分許,轉 帳至玉山帳戶,是起訴書顯係誤載此2筆金流,爰更正如本



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
四、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另就本判決附表編號5告訴人趙芝敏、 編號15告訴人江明仁第二筆、編號19告訴人鄭裎錡,付款之 時間與卷證不符;編號23告訴人陳怡姍誤繕為陳怡珊,編號 36告訴人吳羿嫻轉帳之金額誤繕為1400元;編號39告訴人江 文瀚誤繕為江文翰,且付款時間能再依上開玉山帳戶交易明 細予以特定;編號43告訴人黃柔盈之付款時間亦同;編號45 告訴人廖宗南誤繕為廖宗男;編號49告訴人張雅琪、編號51 告訴人楊勝名之付款時間,亦得再依上開玉山帳戶交易明細 予以特定;就附表編號55部分,被害人張佳薰誤繕為張佳勳 ,且被害人陳淑菁張佳薰係共同購買,是陳淑菁本身亦為 被害人,均應予更正之。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其餘詐欺方式 與告訴人或被害人所述不符者,均依其證述及付款時間予以 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本案所為,均非詐欺取 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而係從旁施以助力,並未直接參 與詐術之實施或金流之轉匯行為,即使積極參與解鎖入帳之 行為,仍係為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之意思而為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而詐欺集團究係以一般詐欺或加重詐欺之方式施 以詐術,並非被告所能預見,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 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正犯,容有誤會 ,此部分業經當庭告知法條(見本院卷第199頁、第248頁) ,應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 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係基於單一幫助犯罪之意思,在密接之時間內,接續以 數種方式,幫助同一詐欺集團成員遂行其詐欺及洗錢犯行,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 告係以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並幫助詐欺 集團詐欺多名告訴人、被害人,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三、再依論告書所提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所示,被告前因㈠



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47裁 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 第20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再因㈡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109年10月14日假釋出監,於1 10年4月6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表及 上開裁定截圖在卷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 定,為累犯。惟其上開前案均非財產犯罪,犯罪手段、性質 與本案完全不同,被告無從經前案之執行能夠警醒而避免本 案之發生,難認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於執行完畢後一再重複 犯罪之情形,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不予加重其刑 。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罪,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就本案構成幫 助洗錢罪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並遞減 之。
四、爰審酌被告網路交友不慎,未確認對方身分即給予多種不合 理之協助,除提供名下郵局帳戶、玉山帳戶,甚且協助接收 驗證碼、註冊電子支付帳號,形同提供多數帳戶,對詐欺集 團之詐欺犯行施以相當多之助力,造成本案眾多告訴人與被 害人受害,助長詐欺風氣、增加查緝困難,所為確有不該。 惟念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賠償告訴人陳弘哲所受之損害, 有交易明細截圖及匯款申請書存卷可參(見偵100號卷第89 頁、第107頁),認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並未賠付其餘 告訴人與被害人、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貨運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仍須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 28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被告供稱其本案犯行實際所獲之酬勞為2萬5000元;告訴人 、被害人所交付之款項,仍由詐欺集團成員所取得,被告並 無實際管領;又被告已賠償陳弘哲所受損害即4000元,故依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之規定,僅就2萬1000元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廷、廖倪凰移送併辦



,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金錢方式 (新臺幣) 證據及出處 1 告訴人 林秉宏 於110年7月8日上午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音響、電鍋、氣炸鍋之資訊。 於110年7月9日16時許,轉帳30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6時3分許,轉帳3000元至玉山帳戶。 1.林秉宏警詢之證述(警956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警956號卷第141頁至第147頁)。 3.交易明細表(警956號卷第137頁)。  2 告訴人 紀文見 於110年7月9日13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遊戲主機Switch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4時59分許,轉帳30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5時3分許,轉帳1萬7820至玉山帳戶。 1.紀文見之證述(警956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956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 3 告訴人 蔡宜芸 於110年7月9日13時5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掃地機器人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5時4分許,轉帳56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5時5分許,轉帳7000元至玉山帳戶。 1.蔡宜芸之證述(警956號卷第69頁至第70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956號卷第75頁至第80頁)。  4 告訴人 張詩予 於110年7月9日14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地墊、圍欄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5時20分許,轉帳10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5時22分許,轉帳4500元至玉山帳戶。 1.張詩予之證述(警956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 2.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956號卷第89頁至第92頁)。  5 告訴人 趙芝敏 於110年7月8日11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12手機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5時24分許,無摺存款15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5時26分許,轉帳1500元至玉山帳戶。 1.趙芝敏之證述(警956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2.對話紀錄截圖(警956號卷第103頁至第113頁)。  6 被害人 巫秉羱 於110年7月9日14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蘋果廠牌耳機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5時50分許,轉帳45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5時52分許,轉帳5500元至玉山帳戶。 1.巫秉羱之證述(警956號卷第120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956號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7 告訴人 朱子維 於110年7月3日15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Switch之資訊。 於110年7月9日16時39分許,轉帳36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6時42分許,轉帳9100元至玉山帳戶。 1.朱子維之證述(警956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956號卷第157頁至第168頁)。  8 告訴人 林培凱 於110年7月9日15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遊戲主機PS4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6時55分許,轉帳45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6時59分許,轉帳4500元至玉山帳戶。 1.林培凱之證述(警956號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956號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9 告訴人 陳妤茜 於110年7月9日17時許,在臉書社團販售耳機、音響之貼文。 於110年7月9日17時1分許,轉帳3000元至第一層帳戶,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7時3分許,轉帳3000元至玉山帳戶。 1.陳妤茜之證述(警956號卷第185頁至第186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956號卷第188頁、第191頁至第196頁)。   10 告訴人 楊文傑 於110年5月間,在臉書結識「小蘭」,嗣於110年7月間,「小蘭」佯稱因隔離被帶至高雄醫院,需付款方能出院。 於110年7月9日17時2分許,匯款12萬元至玉山帳戶,於110年7月12日11時16分許入帳。 1.楊文傑之證述(警651號卷第3頁至第5頁)。 2.匯款申請書(警651號卷第13頁)。  11 告訴人 李瑋婷 於110年9月6日22時36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Switch、健身環、遊戲片、吹風機。 1.於110年9月7日9時53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4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2.於110年9月7日11時52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55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李瑋婷之證述(警372號卷第5頁至第6頁)。 2.街口支付交易明細(警372號卷第21頁)。 3.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截圖(警372號卷第27頁至第38頁)。  12 告訴人 呂孟儒 於110年9月11日9時23分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GUCCI側背包之資訊。 於110年9月11日20時4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1萬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於110年9月12日9時24分許入帳。 1.呂孟儒之證述(警537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2.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537號卷第55頁至第67頁)。  13 告訴人 鍾佩真 於110年9月11日15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視、掃地機器人之貼文。 於110年9月11日15時54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1萬10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鍾佩真之證述(警907號卷第45頁)。 2.臉書頁面、交易紀錄、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907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  14 告訴人 陳弘哲 於110年9月12日13時34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蘋果廠牌手錶之資訊。 於110年9月12日13時34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40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陳弘哲之證述(警338號卷第7頁至第8頁,偵100號卷第47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338號卷第49頁至第56頁)。  15 告訴人 江明仁 於110年7月12日10時30分許,在臉書結識「佳佳」,佯稱欲前往屏東與江明仁會面而向江明仁借款。 1.於110年7月19日14時34分許,匯款2000元至郵局帳戶。 2.於110年7月28日12時51分許,匯款5000元至郵局帳戶。 3.於110年8月17日10時37分許,匯款2000元至郵局帳戶  1.江明仁之證述(警250號卷第148頁至第149頁)。 2.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50號卷第151頁至第159頁)。 3.匯款申請書(警250號卷第161頁至第163頁、第171頁)。  16 告訴人 吳貴貞 於110年8月20日10時33分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電子鍋、氣炸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4時34分許,轉帳5000元至郵局帳戶。 1.吳貴貞之證述(警250號卷第203頁)。 2.對話紀錄截圖(警250號卷第207頁至第211頁)。 3.轉帳交易明細(警250號卷第213頁)。   17 告訴人 王佑臻 於110年8月20日15時4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AirPods pro耳機之資訊。 於110年8月20日15時4分許,轉帳3500元至郵局帳戶。 1.王佑臻之證述(警250號卷第233頁至第234頁)。 2.存摺封面照片(警250號卷第235頁)。 3.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250號卷第237頁至第239頁)。  18 告訴人 古繡鳳 於110年8月20日16時51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氣炸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6時51分許,轉帳2000元至郵局帳戶。 1.古繡鳳之證述(警250號卷第259頁至第260頁)。 2.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警250號卷第261頁至第263頁)。 3.交易明細(警250號卷第265頁)。  19 告訴人 鄭裎錡 於110年8月20日15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Dyson吹風機、電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7時9分許,轉帳4000元至郵局帳戶。 1.鄭裎錡之證述(警250號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50號卷第287頁至第315頁)。  20 告訴人 徐秀慈 於110年8月20日16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縫紉機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7時13分許,轉帳2400元至郵局帳戶。 1.徐秀慈之證述(警250號卷第333頁至第33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250號卷第336頁)。  21 告訴人 何靜沂 於110年8月20日15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縫紉機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8時24分許,轉帳1500元至郵局帳戶。 1.何靜沂之證述(警250號卷第355頁至第356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50號卷第357頁至第360頁)。 22 告訴人 林珈穎 於110年8月20日15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掃地機器人、吹風機之資訊。 於110年8月20日15時16分許,轉帳5000元至郵局帳戶。 1.林珈穎之證述(警250號卷第379頁至第381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50號卷第383頁至第389頁)。  23 告訴人 陳怡姍 於110年9月11日8時13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兒童滑步車之貼文。 於110年9月11日10時11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17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陳怡姍之證述(警417號卷第77頁至第79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付款畫面翻拍照片(警417號卷第81頁至第85頁)。  24 告訴人 林彧萱 於110年9月11日15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AirPods pro耳機之貼文。 於110年9月11日16時14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43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林彧萱之證述(警417號卷第97頁至第98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付款畫面截圖(警417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 25 被害人 李俊賢 於110年9月11日15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11、藍芽耳機之貼文。 於110年9月11日19時37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45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李俊賢之證述(警417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417號卷第125頁至第133頁)。  26 告訴人 姜易廷 於110年9月11日20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Switch之貼文。 於110年9月12日9時47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25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姜易廷之證述(警417號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417號卷第157頁至第165頁)。  27 被害人 蕭棋方 於110年9月11日17時5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X、電鍋、吹風機之貼文。 1.於110年9月12日10時50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10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2.於110年9月12日12時30分許,以悠遊付錢包轉帳50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蕭棋方之證述(警417號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2.臉書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417號卷第189頁至第215頁)。  28 告訴人 高郁淳 於110年9月12日22時54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Switch之貼文。 於110年9月12日22時54分許,以朱至業之悠遊付錢包轉帳50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 1.高郁淳之證述(警417號卷第228頁至第229頁)。 2.交易畫面、交易明細、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417號卷第231頁至第233頁、第237頁至第257頁)。 3.存摺內頁(警417號卷第235頁)。   29 告訴人 王雨薇 於110年9月4日9時32分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口罩之資訊。 於110年9月4日9時33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3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王雨薇之證述(警115號卷第85頁至第86頁)。 2.臉書頁面、交易紀錄、QRcode截圖(警115號卷第87頁至第91頁)。  30 告訴人 林望文 於110年9月4日10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11之貼文。 於110年9月4日13時49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3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林望文之證述(警115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115號卷第113頁至第123頁)。 31 被害人 黃艾倫 於110年9月2日12時51分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手機、氣炸鍋之資訊。 於110年9月4日15時3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2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黃艾倫之證述(警115號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115號卷第151頁至第154頁)。  32 告訴人 林純宇 林純宇兄長林哲旭於110年9月4日14時49分許,向林純宇表示在臉書見他人販售iPhone 12 pro、iPhone X、AirPods pro之資訊,林純宇林哲旭商議後決定購買,因而由林純宇交付價金。 於110年9月4日15時48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1萬5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林純宇之證述(警115號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臉書貼文截圖(警115號卷第181頁至第191頁)。  3.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警115號卷第195頁)。 33 告訴人 李宜倫 於110年9月7日10時23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口罩之貼文。 於110年9月7日11時36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85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李宜倫之證述(警115號卷第215頁至第216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115號卷第217頁至第221頁)。 3.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警115號卷第217頁)。   34 告訴人 吳丹妮 於110年8月19日8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羊絨棉被。 於110年8月19日12時16分許,轉帳1400元至玉山帳戶。 1.吳丹妮之證述(警260號卷第121頁至第122頁)。 2.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123頁至第127頁)。  35 告訴人 張心怡 於110年8月19日15時41分許,在臉書遇他人私訊假意詢問是否有意購買零錢包。 於110年8月19日16時57分許,轉帳2000元至玉山帳戶。 1.張心怡之證述(警260號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60號卷第147頁至第149頁)。  36 告訴人 吳羿嫻 於110年8月20日21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12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21時41分許,轉帳5000元至玉山帳戶。 1.吳羿嫻之證述(警260號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警260號卷第171頁至第187頁)。  37 告訴人 游淯棋 於110年8月20日10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0時3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游淯棋之證述(警260號卷第205頁至第206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260號卷第207頁至第217頁)。 38 告訴人 莊玉婷 於110年8月20日11時23分許前之8月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鹿角蕨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1時23分許,轉帳800元至玉山帳戶。 1.莊玉婷之證述(警260號卷第235頁至第237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239頁至第247頁)。  39 告訴人 江文瀚 於110年8月9日21時11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任天堂遊戲機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5時58分許,匯款1000元至玉山帳戶。 1.江文瀚之證述(警260號卷第273頁至第274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260號卷第275頁至第286頁)。 3.匯款申請書(警260號卷第287頁)。   40 告訴人 何維鐸 於110年8月20日17時35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harman kardon音響3代之資訊。 於110年8月20日17時35分許,轉帳3560元至玉山帳戶,於同日17時36分許入帳。 1.何維鐸之證述(警260號卷第307頁至第309頁)。 2.交易明細表(警260號卷第311頁)。 3.對話紀錄截圖(警260號卷第313頁)。   41 告訴人 黃琪瓅 於110年8月8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Switch、健身環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17時52分許,轉帳3480元至玉山帳戶。 1.黃琪瓅之證述(警260號卷第331頁至第333頁)。 2.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335頁至第337頁)。  42 告訴人陳柔米 於110年8月20日10時58分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12之資訊。 於110年8月20日20時33分許,轉帳1300元至玉山帳戶。 1.陳柔米之證述(警260號卷第357頁至第359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361頁至第366頁)。  43 告訴人 黃柔盈 於110年8月20日19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11 max pro之貼文。 於110年8月20日23時13分許,轉帳1500元至玉山帳戶。 1.黃柔盈之證述(警260號卷第383頁至第384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簡訊截圖(警260號卷第385頁至第397頁)。 44 告訴人 徐瑛君 於110年8月21日0時9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掃地機器人之資訊 於110年8月21日0時9分許,轉帳1750元至玉山帳戶。 1.徐瑛君之證述(警260號卷第415頁至第416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417頁至第419頁)。 45 告訴人 廖宗南 於110年8月20日19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1日6時33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廖宗南之證述(警260號卷第437頁至第439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臉書頁面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441頁至第443頁)。  46 告訴人 郭婉婷 於110年8月21日1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資訊。 於110年8月21日6時45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郭婉婷之證述(警260號卷第461頁至第463頁)。 2.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截圖(警260號卷第465頁至第469頁)。  47 告訴人 林子琦 於110年8月21日6時9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資訊。 於110年8月21日7時23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林子琦之證述(警260號卷第489頁至第491頁)。 2.交易明細、臉書頁面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493頁至第501頁)。  48 告訴人 賴玄晏 於110年8月21日9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吹風機之貼文。 於110年8月21日9時23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賴玄晏之證述(警260號卷第521頁至第522頁)。 49 告訴人 張雅琪 於110年8月21日10時47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1日10時47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張雅琪之證述(警260號卷第539頁至第540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警260號卷第541頁至第543頁)。  50 告訴人 陳麗華 於110年8月20日22時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貼文。 於110年8月21日11時29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陳麗華之證述(警260號卷第562頁至第563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565頁至第572頁)。  51 告訴人 楊勝名 於110年8月21日11時許,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資訊。 於110年8月21日13時24分許,轉帳1600元至玉山帳戶。 1.楊勝名之證述(警260號卷第593頁至第595頁)。 2.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截圖(警260號卷第597頁至第603頁)。  3.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605頁)。  52 告訴人 江雨柔 江雨柔之母親於110年8月21日11時44分許,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電鍋之貼文,由江雨柔付款。 於110年8月21日13時31分許,轉帳1800元至玉山帳戶。 1.江雨柔之證述(警260號卷第623頁至第624頁)。 2.臉書頁面、對話紀錄截圖(警260號卷第625頁至第627頁)。 53 告訴人 蕭柏宇 於110年8月21日13時48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Wifi分享器之貼文。 於110年8月21日13時48分許,轉帳500元至玉山帳戶。 1.蕭柏宇之證述(警260號卷第647頁至第649頁)。 2.對話紀錄、臉書頁面、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60號卷第651頁至第659頁)。  54 告訴人 陳佳伶 於110年9月4日12時52分許前之當日某時,在臉書社團見他人佯稱販售iPhone 11手機之貼文。 於110年9月4日12時52分許,以街口支付轉帳2000元至街口支付帳戶。 1.陳佳伶之證述(偵29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2.對話紀錄、臉書頁面、交易明細截圖(偵29號卷第57頁至第68頁、第70頁至第71頁)。  55 被害人 張佳薰 陳淑菁 於110年9月12日11時16分許前之某時,在臉書見他人佯稱販售掃地機器人、Switch、air pods之資訊,張佳薰陳淑菁共同購買,並由陳淑菁支付款項,惟僅air pods有到貨。 於110年9月12日11時16分許,陳淑菁以悠遊付錢包轉帳1萬2500元至悠遊卡支付帳戶,實際損失8800元。 1.陳淑菁之證述(警298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2.存摺封面(警298號卷第29頁)。 3.張佳薰之委託書(警298號卷第33頁)。 4.對話紀錄、包裹、臉書頁面、交易明細、QRcode截圖(警298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 5.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298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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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