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吳采勳
吳采鴻
吳永淳
洪本翹
胡俊彥
張國興
陳俊宏
曾萬昌
李汪勝
廖威凌
鄭志貴
蕭可正
上列第三人等因被告謝公秉等人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187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命參與沒收程序,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采勳、吳采鴻、吳永淳(原名吳政諺)、洪本翹、胡俊彥、張國興、陳俊宏、曾萬昌、李汪勝、廖威凌、鄭志貴、蕭可正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公秉、林金虎、黃微鈞、黃淑貞所為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之圖利犯行,使第三人吳采勳等人分別 獲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益,該等利益均屬因他人違法行 為而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有聲請沒收之必要, 爰聲請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 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 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 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 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 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 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 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查本案被告謝公秉等四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 依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被告謝公秉等人及第三人 吳采勳等人於本院之供述,可知第三人吳采勳等人確有因 起訴書所載之涉嫌圖利標案獲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 ,倘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謝公秉等人確有起訴書所載犯嫌
,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直 接圖利罪之罪行而應沒收前開犯罪所得時,沒收對象及範 圍將可能包括第三人吳采勳等人之財產,為保障可能被沒 收財產之第三人吳采勳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 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經聽取聲請人、被告、 辯護人,以及第三人吳采勳等人之陳述意見後,本院認有 依聲請命第三人吳采勳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7號案件已分別訂於112年2月9日9時 30分、同年3月9日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 ,第三人吳采勳等應依期到庭或委任代理人參與沒收程序 ,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 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若參與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 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 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國安附表一:
106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標案資料 姓名 公司 底價 得標價 得標日期 簽約日 不法利益 吳采勳 中天新聞 176400元 175800元 106年11月02日 106年11月 175800元 吳采鴻 台視新聞 176400元 176000元 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 176000元 吳政諺 民視新聞 176400元 176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 176000元 洪本翹 年代新聞台、壹電視 176400元 173000元 106年11月01日 106年11月 173000元 胡俊彥 洄瀾電視台 176400元 176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 176000元 張國興 客家電視新聞 176400元 175000元 106年11月02日 106年11月 175000元 陳俊宏 三立新聞 176400元 175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 175000元 曾萬昌 (李汪勝) 大都會攝影工作室 (TVBS) 176400元 175000元 106年10月31日 106年11月 175000元 廖威凌 中天新聞 176400元 176000元 106年11月01日 106年11月 176000元 鄭志貴 原住民電視台 176400元 174000元 106年11月06日 106年11月 174000元 蕭可正 東森新聞 176400元 176000元 106年11月01日 106年10月 176000元 附表二:
107年縣政宣導影片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標案資料 姓名 公司 底價 得標價 得標日期 簽約日 不法利益 吳采勳 中天新聞 283000元 283000元 107年01月19日 107年 283000元 吳采鴻 台視新聞 282000元 282000元 107年01月18日 107年 282000元 吳政諺 民視新聞 280000元 280000元 107年01月15日 107年 280000元 胡俊彥 洄瀾電視台 282000元 282000元 107年01月18日 107年 282000元 張國興 客家電視新聞 283000元 283000元 107年01月23日 107年 283000元 陳俊宏 三立新聞 282000元 282000元 107年01月18日 107年 282000元 曾萬昌 (李汪勝) 大都會攝影工作室 (TVBS) 283000元 283000元 107年01月19日 107年 283000元 廖威凌 中天新聞 283000元 283000元 107年01月23日 107年 283000元 鄭志貴 原住民電視台 283000元 283000元 107年01月23日 107年 283000元 蕭可正 東森新聞 282000元 282000元 107年01月18日 107年 28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