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11年度,8號
TTDA,111,救,8,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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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杜登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 限制。」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之無資力者 ,實有准予訴訟救助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前揭事件,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 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以為釋明,足認聲請人 主張其已經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為真, 而屬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應准予訴訟救助之情形。又聲請 人確實就所涉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情,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簡字第15號案卷查核無訛,經 核其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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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