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淨芳
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表
㈠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 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 1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530 元】。
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 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㈢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1年11月29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 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1月29日起迄今之交易
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㈤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 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 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㈥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 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險投保紀錄、計算至111年11月29日為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 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㈧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 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 、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 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
㈨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 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