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秋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零點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八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張秋煌於民國110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36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3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
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08,
82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㈢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