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54號
TTDV,111,消債更,54,202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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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戴文秀
代 理 人 李容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 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 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 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於台東大學知本校區内經營老孟波 麵食館,然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以線上教學取代實體課程 ,故學生餐廳生意慘淡無以為繼,現已停止營業,聲請人於 民國111年7月11日簽約為Foodpanda合作雲端廚房(無實體店 面),收入不穩定,目前平均收入(尚未扣除食材成本)為8, 008元,目前尚為虧損狀態致無法償還債務。聲請人尚有1名 未成年子女(9歲),受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聲請人名下 無任何財產,如按衛生福利部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4,2 30元計算,聲請人與扶養親屬每月所需最低生活費為25,614 元,是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聲請人願撙節開支,盡力清償債權人,請准開始更生程序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暨消費金融無 擔保債務延展方案專用債權人清冊、109-110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東 縣政府111年8月25日府財商字第1110182582號函、foodpand a外送合約書、平均月收入計算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及明細、戶籍謄本及學費收據在卷足憑(見卷第9至1 4、22至29、34頁),堪信屬實。又聲請人因積欠彰化銀行 等債權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嗣經本院進行調解,調解 未成立後,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無訛,堪可認定。
㈡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
聲請人陳報其名下並無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就其收入部分,聲 請人目前僅有與Foodpanda合作雲端廚房,每月收入約8,008 元,業據聲請人提出Foodpanda簽帳單與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在卷(見本院第23、25頁),本院復查無 聲請人有其他收入,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從而,本院 認以8,008元列計其每月收入為適當。
㈢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 公告之111年臺灣省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計 算之,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1萬7,076元之標準 認定,與聲請人陳報之個人每月生活費用相符,並未逾上 開標準,應可採信。
⒉聲請人陳稱目前須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之未成年子女(102年10月生),並提出戶籍謄本、學費收費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25、34頁)。經查,聲請人之子女未成年,無所得、財產,業經聲請人提出該子女之109、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堪認該子女確需聲請人扶養,本院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1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再經聲請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認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應為8,538元【計算式:1萬7,076元÷2=8,538元】為適當。 ㈣準此,聲請人每月收入8,00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5,614 元【計算式:1萬7,076元+8,538元=25,614元】後,已為負 數,且聲請人名下亦無財產,是聲請人確已不足清償所積欠 債務共1,095,587元【計算式: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 58,335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67,258元+中迪租股 份有限公司269,994元=1,095,587元】,業經上開債務人陳 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8、42、48頁)。從而,聲請人主張其 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 查結果,即無不合。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 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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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