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1年度,1號
TTDV,111,智,1,20230130,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和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芸禎郭珮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
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