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83號
TTDV,111,家聲,83,202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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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志調 就業處所:同上
非訟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0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鄭仁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積欠 聲請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業經聲請人提 出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以資為證,堪認聲請人與 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有法律上利害 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 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 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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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