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5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林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