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87號
TTDV,111,司促,5487,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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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8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蘇柏丞

蘇韋翰


蘇堂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伍佰柒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柏丞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邀同債務人蘇韋翰
蘇堂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
正,約定以民國119年12月1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
紙為憑,並按本會規定之基準利率3.09%加固定利率1.16%
年息4.25%計付。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
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
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
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11年08月11日止,
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
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 鈞
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
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95,579元 111年8月11日起 至111年10月19日止 4.625% 111年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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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