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63號
TTDV,111,司促,5463,202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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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基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基松於民國83年08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
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02月0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81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
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
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1,401元 98年2月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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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