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代 理 人 曾妍珊
債 務 人 張君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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