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亞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 係之具體證據,債權人於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75 號程序 通知補正時曾於111年12月7日陳報聲請時所提出之核准可撥 款通知書為與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內部往來文件,惟該 核准可撥款通知書上僅記載立榮國際行銷(股)有限公司, 未足以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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