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明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 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 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