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傑
指定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柏傑明知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 集團或不法分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隱匿其不法所得,避免執法 人員之追究及處罰,常蒐購並使用他人帳戶,進行存提款與 轉帳等行為,在客觀上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行徑 ,常與施行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竟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 月9日某時,在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航竹統一便利商店,將 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提款卡、密碼(下稱中信帳戶)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對告訴人楊家琦施用詐術,致其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至上開帳戶內,旋遭 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嗣因告訴人楊佳琦察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 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 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 規定。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 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 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
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同一案件 ,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 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 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被告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 經驗,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以遂行其掩 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0年8月9、10日某 時許,在桃園市大竹路某統一超商內,將中信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江姓成年男子(LINE暱稱為劉少璿)收受,提供予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 所示之方式,致告訴人彭淑維、鄭麗桂、薛凱鴻、詹謹綸、 楊淑美、呂婉甄、郭思辰、古明皓、鄭瑋文、塗雅筑、顏佩 君、蔡元益、黃美麗、危玉華、蔡怡婷、胡智勇、吳俞樺、 廖雅蘭、洪敏純、葉盈儒、林麗英等及被害人江秉豐、林慧 貞等陷於錯誤,並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至上開帳戶內。嗣經上開 告訴人等察覺有異,乃為警據報查悉全情,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20日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 第1623號),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 年度偵字第5523號、第5658號、第5659號、第6414號、第70 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04號、第205號)、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420號、第4406號 、第5550號、第12830號、第32569號、第33979號、111年度 偵緝字第1800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333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518號、第30653號)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8066號),並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04號改行簡易程 序,再以111年度審原金簡字第53號於111年12月12日判處被 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 元折算壹日(尚未確定,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移送 併辦意旨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考,而本案係於111年9月26日始起訴繫屬於本院,亦有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26日東檢亮荒111偵1831字第11190 13349號移送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日期可查,雖本案被害人 與前案不同,然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之金融帳戶相同,顯係 以一提供上開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本案與 前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依上說 明,本案自應由繫屬在前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公訴人 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尚有未洽,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附表一:
告訴人 詐騙手法內容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 帳戶 楊佳琦 於110年7月28日某時,假冒澳門大樂透彩券中獎,向告訴人楊佳琦佯稱需繳交擔保金, 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3日12時31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騙手法內容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臺幣) 匯入 帳戶 1 告訴人彭淑維 以Instagram社群軟暱稱「ku520_1212」,向告訴人彭淑維佯稱:可透過「hashxs」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彭淑維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8月13日10時50分 8萬元 中信帳戶 2 告訴人薛凱鴻 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先以社群軟體與薛凱鴻攀談,再以LINE向薛凱鴻詐稱略以:可至投資網站投資云云 ①110年8月11日10時40分許 ②110年8月11日10時41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中信帳戶 3 告訴人鄭麗桂 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先以社群軟體與鄭麗桂攀談,復以LINE向鄭麗桂謊稱:有投資即可獲利之管道云云,使鄭麗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瀏覽網站,另喬裝為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BIKI專員」向鄭麗桂詐稱可投資及參加活動云云 110年8月12日23時37分許 3萬7000元 中信帳戶 4 告訴人詹謹綸 於110年7月16日某時許,先以社群軟體與詹謹綸攀談,再以LINE暱稱「wlai」向詹謹綸詐稱略以:可至大東方的APP並將新臺幣匯款至該公司指定帳戶轉換成虛擬貨幣投資云云 110年8月11日10時48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5 告訴人楊淑美 於110年7月2日某時許,先以臉書暱稱「Parsons Judy」與楊淑美攀談,復以LINE向楊淑美謊稱略以:其在澳門美高梅公司的香港分公司上班,公司有辦一個類似臺灣大樂透的活動,100%會中獎獲利云云,又喬裝為該公司之經理以LINE向楊淑美誆稱略以:中獎金額太大,需要支付手續費給銀行云云 110年8月13日12時29分許 150萬元 中信帳戶 6 告訴人呂婉甄 於110年5月1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張凱文IG」向呂婉甄謊稱略以:他使用Capital one APP投資賺很多錢,可以帶呂婉甄操作,可先與該APP客服聯繫云云,復喬裝為上開APP客服人員,以LINE暱稱「禮金小秘書」向呂婉甄詐稱略以:可匯款到指定帳戶以儲值云云 110年8月13日12時1分許 30萬元 中信帳戶 7 告訴人郭思辰 於110年6月間,向郭思辰詐稱:可協助投資等語 於110年8月10日中午12時22分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8 告訴人古明皓 詐欺集團於110年7月29日之某時許,向古明皓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10日上午10時28分許 6萬元 中信帳戶 9 告訴人鄭瑋文 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9日前之某時許,向鄭瑋文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11日上午10時17分許 5萬4,000元 中信帳戶 10 被害人江秉豐 詐欺集團於110年5月19日前之某時許,向江秉豐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12日下午2時54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11 告訴人黃美麗 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日之某時許,向黃美麗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10日下午1時39分許、同年8月11日中午12時41分許 ①8萬4,000元 ②8萬4,000元 中信帳戶 12 告訴人塗雅筑 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2日之某時許,向塗雅筑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8月12日下午1時38分許、3時20分許 ①1萬元 ②2萬元 中信帳戶 13 告訴人顏佩君 詐欺集團於110年8月10日之某時許,向顏佩君佯稱必須預付租金云云。 110年8月13日上午11時53分許 4萬8,000元 中信帳戶 14 告訴人蔡元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之不詳時間,向蔡元益佯稱必須預付租金云云。 110年8月12日下午3時49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5 告訴人危玉華 於110年6月20日,於「牽手50」網路平臺以暱稱「WEI」結識危玉華後,以LINE之暱稱「WEI」向危玉華詐稱:可加入博弈網站,匯款博弈獲利等語。 110年8月11日15時32分許 2萬5000元 中信帳戶 16 告訴人蔡怡婷 於110年7月23日起,向蔡怡婷詐稱:可提供公司內部投資認購,獲利四六分等語 110年8月11日10時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17 被害人林慧貞 於110年6月間,向林慧貞詐稱:可協助投資等語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51分許 9萬9,983元 中信帳戶 18 告訴人胡智勇 於110年8月間某時許,以暱稱「佳佳」之人透過網路平台「薇揪WEJO」認識胡智勇,並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 ①110年8月12日21時42分許 ②110年8月13日12時18分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中信帳戶 19 告訴人吳俞樺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吳俞樺詐稱可以介紹炒幣買賣獲利之管道云云 於110年8月13日13時29分許 31萬5,000元 中信帳戶 20 告訴人廖雅蘭 於110年6月間,向廖雅蘭佯稱:可協助投資等語 於110年8月11日下午2時26分許 68萬元 中信帳戶 21 告訴人洪敏純 經由通訊軟體LINE向洪敏純詐稱可以介紹保證買賣之投資網站云云, ①110年8月13日12時13分 ②110年8月13日12時17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中信帳戶 22 告訴人葉盈儒 於110年7月21日起至同年8月12日止,以LINE暱稱「MAX(中文名字潘博)」對葉盈儒誆稱在威尼斯人網站擔任系統工程師,發現該網站有系統漏洞,可於每日下午1時許及晚間8時許下注,請葉盈儒以代為下注,使葉盈儒陷於錯誤,陸續自110年8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起至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56分許止,分別匯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25萬元(不含手續費30元)、5萬元至曾柏傑申設之上開中信帳戶,金額共計35萬元 110年8月10日上午11時9分許起至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56分許止 ①5萬 ②25萬元 ③5萬元 中信帳戶 23 告訴人林麗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10時許,以Facebook帳號暱稱「Li」向林麗英佯稱,可投資「海虹投資公司」用以獲利,林麗英因而陷於錯誤。 110年8月11日10時24分 2萬元 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