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慶
指定辯護人 蕭享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家慶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