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73號
TTDM,110,原訴,73,2023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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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陳孟岳


張琨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郭杰宜



蘇有成




張湘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 、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



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 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 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103年度 台上字第4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孟岳張琨彥郭杰宜蘇有成張湘琪 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泛稱不服判 決,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 未備,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11 年12月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 均合法送達與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惟上訴人迄今 仍未依限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其等上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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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