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陳曦
法定代理人 張裔芳
陳榮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南女子高級中學間學費減免事件
,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簡字3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