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號
TNDV,112,重訴,5,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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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陳柏成


被 告 郭稻傳
葉茂盛
葉文欽
葉慶芳

葉競文
余瑞芬
范朝棟
劉小觀
郭建

曾美
張純良
吳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 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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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