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6號
TNDV,112,訴,66,2023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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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楊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岱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依
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起訴,其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給付原告10萬
元。㈡被告需撤下布條及公布欄貼文。㈢被告應在社區公布欄刊登
澄清文及道歉文,並在1年內不可撤下。惟原告僅就上開請求㈠給
付10萬元部分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但就上開請求㈡撤下布
條及公布欄貼文㈢刊登澄清文及道歉文部分,則未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又其上開請求㈡撤下布條及公布欄貼文㈢刊登澄清文及道歉
文,各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均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各別徵收第一審裁判3,000元,合
計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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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