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1號
TNDV,112,補,41,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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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宗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坤源竑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20,7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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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竑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