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志明
被 告 陳昭益(原名陳昭位)
陳育良
陳婉娟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婉文
被 告 林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533元【計算式
:286平方公尺×3,800元×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