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號
TNDV,112,補,22,202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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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林柏勛
林宜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榮堯
被 告 洪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榮安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林柏楊
訴訟代理人 林榮安
洪茂松律師
被 告 林柏宏
陳柏蒼
陳千惠
陳世輝
林榮基
洪建中
林秀快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3,542元【
計算式:原告2人持分(9/200+45/1000)系爭土地面積5,072.66㎡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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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