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王文凱
王膺鴻
王膺黛
方王錦綉
王錦絨
戴銘瑾
戴鈿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預備
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之訴
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
)。原告主張訴外人王相路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將附表所示土地
(下合稱系爭土地)出售予原告,惟王相路過世後,系爭土地竟
以遺贈為由移轉登記予被告王文凱,嗣被告王文凱再以信託為由
移轉登記予被告被告王膺鴻,以規避履行前開移轉系爭土地予原
告之義務,查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目的均係請求系爭土地
移轉登記予原告,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經本院以「
各筆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加總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57,181元,而原告與王相路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價金
為8,407,814元,應認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均為8,407,814元(系爭土地買賣價金高於公告現值,
以契約金額計算);又「再備位聲明」部分,係主張被告王膺鴻
、王膺黛、方王錦綉、王錦絨、戴銘瑾、戴鈿峻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王相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返還原告買賣價金、給付懲罰性違
約金及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合計11,463,637元,則再備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1,463,637元,揆諸前揭說明,其所主張
先位、備位、再備位之訴,請求之訴訟標的有選擇關係,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4
63,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 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2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12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6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 8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2 10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2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