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號
TNDV,112,補,13,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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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被 告 楊富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8,78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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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