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游清池即金旺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偉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哲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93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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