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3號
TNDV,112,司執,93,2023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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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號
債 權 人 東元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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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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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郁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地係在新 竹縣,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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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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