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1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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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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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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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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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請求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調查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莊
楊愛之遺產時,向該局申報遺產稅之相關資料,是本件核屬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係設籍於屏東縣,且債權人所陳報之債
務人住址亦在屏東縣,故可認定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
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