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485號
TNDV,112,司執,2485,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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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85號
債 權 人 楊忠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哲瑋劉清松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 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 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 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 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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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