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97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1176元 蘇嘉豪 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7日止 年息9.52%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424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5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10584元 蘇嘉豪 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6日止 年息9.73% 自民國111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676計算之利息 ,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9.73計算之利息